博議
  □楊 濤
  “這是用於研究的蘋果,我一個也捨不得摘,沒想到被一夜偷光了,估計偷的人也不知道這些蘋果的價值遠大於吃。”青島市農科院果茶研究所副所長韓明三欲哭無淚,17日晚上他還在北宅畢家村果木培育基地查看用於科研的蘋果新品種,沒想到18日一早再來,發現3棵科研果樹果實全被偷光。而這已經進入了歷經6載的科研收尾階段,如果投入市場估計每畝將為果農節省經濟投入3000元~4000元。即便只是青島地區使用,損失的經濟也是以億元計量的。(10月20日大河報)
  如此看來,被盜的蘋果可謂是“天價蘋果”。無獨有偶,在2003年,北京也出現一起“天價葡萄案”。在北京市打工的商水縣譚莊鎮農民李連朋、李高尚等4人來到一葡萄園偷偷摘食葡萄,誰知,他們所摘食的葡萄竟是林果所投資40萬元、歷經10年培育研製的新品種。經北京市物價局評估,涉案的23.5公斤葡萄價值為11220元。那麼,該如何來看待“天價蘋果案”的定性呢?
  首先,看看“天價蘋果”如何定價的問題。這裡面有三種定價方式,一種是以它可能產生的收益來定價,比如說,“即便只是青島地區使用,損失的經濟也是以億元計量”,那就定價在億元以上;第二種方式是,以農科院培育蘋果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計算,那可能就是幾十萬、幾百萬元;第三種方式是,以所被盜的蘋果在市場的價格來定價,這些“蘋果”就不是所謂的“天價”了,也許是幾千元,最多就是幾萬元。
  在當年的“天價葡萄案”中,最初就是以研究人員的勞動投入、試驗有關的田間投入等都作為評估的依據,作價是11220元,檢察機關就此作出批准逮捕決定。但是,在起訴階段,檢察機關依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規定,盜竊的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本身的數額,而不包括給被盜者所造成的間接損失。那些研究人員的勞動投入等損失只能作為量刑情節,而不是定罪標準,被盜的葡萄損失只能以市場的定價為準,因此,最終評估價為數額只能是376元,檢察機關就此作出不起訴決定。
  參考“天價葡萄案”的處理,對於“天價蘋果案”的價格評估也只能以其市場價來進行評估,既不能認為“天價蘋果”可能產生上億元的收入作為被盜數額,也不能將研究人員的投入損失計入。如果“天價蘋果”評估價達到盜竊罪的犯罪數額標準,那就可能定盜竊罪,如果沒有達到犯罪數額標準,那就作治安處罰。
  不過,如果盜竊者不構成盜竊罪,會不會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呢?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於泄憤報複或者其他個人目的,毀壞機器設備、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。在“天價葡萄案”中,幾名犯罪嫌疑人最終沒有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,理由是,科研實驗本身是否是一種生產經營活動目前沒有定論。此外,犯罪嫌疑人都是民工,他們的知識構成很難對研究成果的價值有正確認知,因此,主觀上不明知。那麼,在“天價蘋果案”中,也要在抓獲犯罪嫌疑人後,根據相關情況,來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被盜的蘋果是科研的蘋果,他們的文化程度等,來推斷出他們主觀上是否明知,再來判斷他們是否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。編輯:  (原標題:“天價蘋果”被盜損失不應以億元計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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